来源: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规划建设国土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5号)、《<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成房发〔2018〕13号)、《关于进一步提高维修资金使用效率的通知》(成住建〔2019〕86号)中关于维修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构建安全、便捷的使用监管体系,进一步提高维修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障业主的知情权、监督权和表决权,结合维修资金使用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服务指南》,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物业事务服务中心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服务指南》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0月12日
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使用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
《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5号,以下简称195号令)、《<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成房发〔2018〕13号)、《关于进一步提高维修资金使用效率的通知》(成住建〔2019〕86号)。
二、名词解释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使用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建筑区划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需经分摊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以下简称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表决同意,并向业主公示。
使用类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分为正常使用、授权使用、应急使用。
正常使用是指经分摊列支范围内业主对使用方案依法表决后的使用;
授权使用是指按照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或应急使用预案约定授权的使用;
应急使用是指未建立应急使用预案或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的建筑区划,按照195号令第三十条规定进行排危除险的使用。
使用申请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作为使用申请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但选聘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使用申请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且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主体不履职(无法履职)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使用申请人。
属于正常使用、应急使用的,业主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书面委托其他依法成立的主体作为使用申请人。
授权使用由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或应急使用预案约定的执行主体作为使用申请人。
建筑区划内仅有售后公有住房的,由售房单位作为使用申请人,售房单位已破产、解体、注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使用申请人;建筑区划内既有售后公有住房又有其他类型房屋的,由上述规定的申请主体作为使用申请人。
三、正常使用,授权使用,应急使用流程图
(一)正常使用流程图